将相对优质的资源大量投入重点中小学,固然快速提升了部分优秀人才的培养效率,但毕竟现实地加剧了学校之间的差距,使得进入不同学校的学生实际获得的教育质量和升学机会存在巨大差别,与基础教育的强公共属性不符。因此,当特别困难的时期过去后,这一政策注定被取消。1995年3月18日正式颁布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上述规定明确了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并将其具体落实至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此后,国家政策层面取消了“重点学校”这一办学思路。1996年,国家教委颁布《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明确要求“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标志着基础教育学校资源投入模式的转向。在高中阶段,1995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评价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虽然延续了重点学校的办学思路,要求于1997年前后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建设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高中,但文件中不再使用“重点高中”的说法,而以“示范性高中”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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