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y such review shall be carried out expeditiously and shall normally be concluded within 12 months of the date of initiation of the review.[4]
四、反倾销措施
(一)临时反倾销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包括现金保证和保函。
临时措施的实施应限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不超过4个月,或经有关主管机关决定,并应在所涉及的贸易中占很大百分比的出口商请求,可不超过6个月。在调查过程中,如主管机关审查低于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是否足以消除损害,则这些时间可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
(二)价格承诺(Price Undertakings)
价格承诺是指如果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已就倾销和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作出初步肯定裁定,出口商可以作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所涉地区出口的自愿承诺,如果该承诺使主管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程序可以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